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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查 1.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
第一条为防止和纠正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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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另外行政复议审理意见,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清正廉洁、秉公执法、忠于职守; (二)熟悉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 (三)了解土地管理、国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矿产资源管理业务知识; (四)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水平。 复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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