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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强制执行应满足的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
法律强制执行应满足的条件:1、申请或转移执行的法律文件有效2、申请执行人是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受理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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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有两个先决条件。一是法院裁定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终止执行;二是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并经法院核实。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需要向以前负责执行的法院申请。一般来说,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时,法院会要求填写两个表格,即《恢复执行信息登记表》和《财产状况登记表》。目的是执行法官可以通过填写的信息快速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分析是否可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通知和强制执行人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的材料有: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如果有利息的,应计算出到申请日的具体利息数额),以及申请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加盖印章或签名。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3、执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4、法律文书的生效证明。属本院判决、调解、裁定的,应由经办法官或书记员签字证明已经生效。属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决定书、仲裁裁决等,应提交证明送达日期的材料。 5、填写申请执行表。 6、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清单。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依据是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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