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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和违约责任的问题

2025-01-02
发包人声称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则主张工期顺延。关于顺延工期的问题,双方应根据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符合何种条件才能进行顺延。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则通常情况下,对于不属于承包人的责任、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气候因素造成的延误、固定假期等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事项,可以不计入工期。因此,如果发包人拖欠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期延误,可以根据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进行确认。 关于工程质量责任认定问题,如果无法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则应委托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相应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该工程质量责任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时,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如果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验收的工程,承包人仍应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保修义务和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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