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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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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一些规定》(修改版)第10条规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1)被执行人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执行的;(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决协议,履行的;(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4)结束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调查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2次以上没有被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的财产,根据没有被执行的法院执行的6人民法院的法院的审查,没有被执行的法院的法院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的法院的执行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的执行的执行的法院的法院的法院的执行,没有被执行
关于撤销失信执行人申请书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将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等6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通过向社会公布、向相关单位通报其个人信息和拒不履行的情况、限制高消费等方式,对其进行信用惩戒.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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