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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应当出具自身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证明材料,因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当事人能够自行协商的,按具...
可采取下列措施争取孩子抚养权: 1.证明自己的文化素养、经济条件等基本条件更优于对方,孩子跟随自己生活更能健康成长。 2.证明对方存在恶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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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儿童监护权取证方式: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如证明工资、文化学历与对方的差距;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取证:证明子女与祖父母或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孙子女; 3、证明自身能提供孩子更好的生活环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两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未能达成抚养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孩子八岁以上,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子女在2周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双方同争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离婚时,孩子的监护权判给对方后,如果对方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监护权。变更抚养权条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者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良影响。有些父母离婚时争夺监护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而是为了分割财产或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不在乎孩子,不履行抚养义务,有的甚至打骂虐待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监护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对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的监护权。但变更监护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共同财产。10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住。十岁以上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十岁以上子女的监护权归属应当听取子女的意见。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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