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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欺诈是比较严重的金融违法行为,《刑法》第177条和第194条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例如《支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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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有法定情形,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不法所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主要有五种行为方式: (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的,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2)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知道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已经作废,而故意冒充真的票据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 (3)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或者支票。主要是指行为人擅自以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票据权利的行为。 (4)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所谓签发空头支票,是指行为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在银行实有的金额的行为。所谓与其预留印鉴下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与其预留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和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的行为。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所谓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生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
对于有诈骗行为的,根据具体数额和情节确定承担的法律责任,达到《刑法》追诉标准的要承担刑事责任;未达到刑法追诉标准的,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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