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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并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办法没办法改变现状,解散公司成为最终的措施。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一)补足证据,防止举证期间过期。 根据最高院的举证规则,一般法院会在立案时,同时给原告一份举证告知书,确定举证的期限。一定要按时交证据,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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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一些公司的股东有不同的想法,难以调和意见,导致僵局。一般来说,股东僵局主要有三个原因。1、股权设置异常,股东股权平衡,双方各占50%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不能决议。2、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投票比例要求,使一些比例较高的股东相反,从而形成股东僵局。有些公司,股东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漠不关心,长期不参加股东大会,导致股东大会达不到法定条件,也会形成股东僵局。《公司法》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代表权10%上述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项新条款为打破股东僵局提供了补偿性规定,但这项规定排除在10以下%投票权股东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同时提供的解决方案只有解散公司,不一定符合所有股东的实际愿望。解决办法: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提前设置多样化措施,避免股东僵局。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由于股东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所有决策和管理机制都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拒绝参与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召开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意见不一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状态。解散公司僵局时应遵循慎用原则。严格把握司法权对公司自治司法权的界入,只要公司有维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轻易判决解散公司。由于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涉及社会关系的大小,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不允许个别股东通过司法手段随意破坏。所以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素,缺一不可。第一,经营管理需要严重困难。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是抽象判断。一般法院以公司停业为具体判决标准。其次,用尽其他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时,应当注意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的,公司以减资方式使公司存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就是案子已经结案了,法院以调解的形式结案。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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