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交通肇事罪是法定罪名,交通肇事逃逸罪不是法定罪名,只是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一个情节。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一、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的行为,属交通肇事后逃逸。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者量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首先,所谓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又称共罚的事后行为。一般通说认为,事后不可罚行为是发生在状态犯的前提下,行为人实施了一个先行为,在先行为侵犯的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了一个对先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同时并未侵犯新法益的后行为,这个后行为即可以为先行为所概括,无需再次予以法律评价。由此,判断是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两个行为的实施是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第一个行为必须构成状态犯;第二个行为没有超出第一个行为的法益范围;两个行为均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后不可罚行为本质上是先行为已符合完整的犯罪构成,足以评价整个行为的性质,同时后行为能够被主行为加以吸收,故无需另行定罪评价。 其次,交通肇事后叫人顶替的行为,前后两行为侵害的范围不同。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可分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和“顶替”两个行为。肇事者的“逃逸”是一种规避法律责任、侵害被害人权益的违法行为,属于交通肇事中的从重评价的范围,其侵害的是公共安全;而肇事者让人“顶替”的行为虽然与交通肇事本身有一定的因果联系,但其实质上侵害的是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侵害的法益显而易见的已远远超出了前行为所能涵盖的范围。同时前后两个行为的主观状态不同,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要求前后两个行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而在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中,前一个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后一个让人顶替的行为是明显的故意行为,前后行为的主观状态是不相同的。 再次,叫人“顶罪”的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后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即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不存在不法状态的持续要求。之后,叫人“顶罪”的行为,属指使他人作伪证,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肇事者明知自己叫他人顶替的行为会妨害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却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指使他人作伪证,已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的客体,其行为符合妨害司法罪的构成要件。
交通肇事逃逸后找人顶替交通肇事人及顶替人应当依法分别处罚。 交通肇事后让人顶替的行为属于对责任归结的逃避,此时,交通事故已经造成了对公共秩序的威胁,同时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客观上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让人来顶替属于另外的行为,该行为侵害的是司法活动的公正,不符合事后不可罚理论论述的范围,因此应当另行定罪量刑。
无证驾驶货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对方当事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之后弃车逃跑,因为害怕受到法律追究,找人顶替。顶替行为被交警识破后逃跑在外。七年之后才被缉拿归案。有很多的司机因为无证、酒后、吸毒等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也会害怕,就会找人顶替。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行为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了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的公私财产损失的,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没有报警,也不顾现场损失逃跑的,跑之前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的基本犯而逃跑后也没有人员因为其逃跑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就是交通肇事逃逸。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查看是否有人员伤亡,对受伤人员进行救助,然后拔打报警电话,等待交警到达现场进行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人逃离现场会导致受伤人员得不到及时救助,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因此逃逸行为会被认定为刑事处罚中定罪或者是量刑的情节。逃逸并不仅仅指逃离现场,在现场躲藏隐匿身份、找人顶替等行为也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致使受伤的当事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所以交通肇事后找人顶替的行为属于逃逸。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14人已浏览
926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50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