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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余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划入统筹基金。从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之迁移。其原缴...
统筹基金可以对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服务项目结算等结算方式。具体结算办法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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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省城镇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城镇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中无军籍的从业人员;(四)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省依照国家规定退休的人员适用本条例。外国人在本省就业的,参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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