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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EconomicCrimes)一词最早是由英国学者希尔提出的。1872年希尔在英国伦敦进行的预防与抗制犯罪的国际会议上,以“犯罪的...
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应以犯罪处理;受贿不满5千元的,情节较重,也应以犯罪处理,如果情节较轻,则由有关单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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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 1、涉嫌违反《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个旧经济犯罪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
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 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 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时间是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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