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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中的指定辩护人一般是指人民法院所指定的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辩护人。《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一段时期以来,刑辩律师越来越追求和青睐“无罪辩护”,有的律师将其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炫耀的资本,也有律师事务所将无罪辩护成功案例作为“金字招牌”。越来越多的被告人及其亲属也以是否能够让被告人“回家”判断辩护有效与否。调查发现无罪辩护最终可能会损害被告人的利益,一味主张无罪辩护可能错过了有罪辩护中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减轻辩护,给错案的形成创造了机会。有效的庭审辩护包括无罪辩护,更包括有罪辩护,辩护的多元化强调的是从无罪辩护拓展为有罪辩护,从实体辩护拓展为证据辩护、程序辩护等。一味强调无罪辩护,变相忽视甚至放弃了有罪辩护,不能形成有效庭审对抗,庭审作用虚化,错案易形成。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辩护的目的是促进法律的正确适用,让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处理,而不是哗众取宠,博取眼球。 对于律师而言,尤其不能轻言无罪辩护。 一些案件,事实已经很清楚了,证据也很确凿,律师再做无罪辩护,就是给被告人和家属一个错误的信号,让他们以为“抗到底”、“死不认罪”,法院就不敢怎么样。这种做法绝对是对当事人的不负责,绝对是一种违法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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