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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解决的是什么诉讼请求能被法院立案受理,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能被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所诉行为属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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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行政诉讼案的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原告合法。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行政机关处罚的是李某,那么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义起诉,只能以李某名义起诉。 2.被告合法。被告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并必须指出谁是被告。如张某的营业执照被吊销,被告应是吊销其执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体工作人员。 3.起诉的理由合法。必须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和确切的事实依据。 4.符合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起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应在《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范围之内,投诉的法院也应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是由我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条件的解答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行政诉讼案件不受理的范围,实际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依据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介绍如下: 第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不可诉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第二、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10种不可诉的行为: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重复处理行为; 5、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行为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协助执行行为; 8、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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