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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逮捕不代表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公安还是会把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如果审查认为构成犯罪的话还是会向法...
一、不予批捕的几种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协从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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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有逮捕必要”:(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2)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同条还规定,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和多发性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以及可能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应予逮捕。逮捕的上述三个条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能对其逮捕。只有严格掌握逮捕的适用条件,才能够防止错捕和滥捕现象的发生。依据法律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所谓严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严重传染病等。所谓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
下列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不逮捕不代表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公安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仍将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刑。逮捕后,必须审查起诉程序,确定是否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和处罚作为是否可能出现社会危险的考虑因素。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徒刑以上。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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