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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地在民法中一般是指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应采取以下原则: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
合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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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欠缺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发生,因此需要对合同进行补充。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 一、如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则可以在补充协议中约定合同履行地。 二、如果不能协议补充的,则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则合同标的是交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果交付不动产的,则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其他标的的,则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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