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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其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部门是法制机构。目前政府或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在机构和人员配备上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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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实行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目前是指该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中的地级市、自治州、地区,县级市、县、自治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被授权的工商所、质监所,如果对这些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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