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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仲...
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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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一般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号)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根据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仲裁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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