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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女职工未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的如何报销?

2022-10-20
根据《西安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二)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三)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二条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政策规定而发生的各项生育费用;(二)因犯罪、酗酒、吸毒、自伤、责任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一切费用;(三)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四)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节育手术的医疗费;(五)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外的费用;(七)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八)超出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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