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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报销。补偿标准为: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不足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
凡参加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单位的已婚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每人(次)800元标准一次性拨给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调剂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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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流程: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政策规定; 2、分娩或实施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并确定,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人社部门根据本市区域卫生规划、参保人的数量分布情况,负责制定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审查和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以及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等工作。卫生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确定、核准和监督管理工作。经办机构负责与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属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报受理、审查、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考核等由各区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申报受理、审查、医疗服务协议的签订、医疗费用结算、监督检查、考核等由市人社部门、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禅医疗机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统筹地区内进行审查和评估,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条件的,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职工怀孕检查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自主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服务机构,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生效。职工在选择怀孕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时,可一并选择其作为生育的生育服务机构,一经选择原则上不予变更。如有特殊情况,可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批准。未经经办机构批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后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9]44号)在总结了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这一规定有利于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医疗机构的合理竞争,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降低医疗服务成本,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保证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做法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都被采取,用来强化医疗服务管理、控制医疗保险费用支出。近年来,在我国各地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中,也都采取了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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