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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为: 1、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修正)第347条的规定,走私毒品罪,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毒品罪由主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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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
1、客体要件 国家正常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关于进出口货物、物品的禁止性管理规定。 2、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明知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而希望或放任违法结果的发生。
1、主观要件 (1)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2)实践中,由于一些非专业人员对野生动物领域了解不多,因而通常对何种动物为野生动物的认识不够,也因此对该种动物制品缺乏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自己认为不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而事实上确实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亦不宜以本罪论处。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2)所谓收购,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金钱作价,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运输,是指未经批准,私自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未经批准,以牟利为目的出价售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至于是否已实际获得利益,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3)无论行为人实施的是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定罪标准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可以参照林业部、公安部《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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