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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资格证书在人民法院办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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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护人资格证书在人民法院办理。 2、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由下列人员按照顺位担任其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亲属; 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6、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患者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 由此可见,当父母作为监护人,有遗弃、虐待未成年人,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的行为时,孩子的其它监护人、村委会及居委会、其它社会团体等具备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撤销父母的法定监护义务。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时候,是不会收取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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