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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09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负责行政监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将追究责任的有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送到当事人,以及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和内设机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作出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派人与当事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等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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