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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订青年损失费协议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具有法律效力。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
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一方补偿另一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然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持协议要求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在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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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双方在终止同居关系时自愿达成了由一方补偿另一方适当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协议,然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对方持协议要求履行的,一般应予支持。在司法实践中,“青春损失费”的补偿常常体现为“协议”、“欠条”的形式。对欠条合法性的分析,首先应当看欠条的形成是否是书写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其次还要看是否是对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害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补偿,看书写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如果另一方确实有损失的存在,则持“协议”、“欠条”要求其履行时,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事人签订青春损失费协议,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且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我个人认为此协议无效。原因:第一,法律并不支持青春损失费。第二,对于赠予第三者房屋,大部分可能性是合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方无权赠予。第三,该协议明显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如果你是男方,想补偿女方尽量另寻他路;如果你是女方,该协议就是废纸一张,打官司的话,我认为法院很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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