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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越权签订的合同未经代理人认可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实施...
1、经追认,越权代理签订的销售合同有效。 2、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但被事后追认的合同有效,第三人超越越权代理权限订立合同事后未被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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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订立的合同一般是不生效的,这类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是超越了权限,而仍与之订立合同,则具有恶意,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效力。
代理人越权签合同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被代理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予以追认。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代理人要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委托书中已经明确了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是有法律效力,为法律所保护的。所以代理人超越授权范围订立合同,则要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如:甲公司的业务员王某一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购销钢材合同,总额12万元。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交给王某3万元预付款,王某收到款后,将其存入自己的账户上。到了合同履行期后,王某自然无法向乙公司提供钢材,也不退还乙公司的3万预付款。乙公司于是将王某所在的甲公司作为被告告上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经查明认定,王某虽然是甲公司的业务员,但公司从未授权王某与乙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王某的行为属于超越了代理权限,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适无效的。法院于是判决王某个人承担全部责任,返还乙公司的3万元预付款并偿付相关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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