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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不服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
若被害人对不予批捕决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诉;若公安机关对不予批捕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和复核。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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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满足不起诉条件的,批捕后可以不起诉。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是指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定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原《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存在“不予批准逮捕”问题。200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八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或是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应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意见书后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1、检察院应当不予逮捕的情形: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4)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形式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6)年满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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