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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怎么认定?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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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怎么认定?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
贪污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在我国刑法诞生以前,法制还未健全的情况下,就有《关于惩治贪污条例》。后来到了1979年颁布了《刑法》,正式规定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但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贪污罪除了罪名以外,内容发生了许多的变化,这当然有其中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经济体制、经济关系的变化,使法律也在不断变化,贪污罪变化最大的是犯罪的主体部分,范围从小到大,又从大到小。目前,贪污受贿罪的主体的认定仍然是学术和实践争议的热点问题。根据我国新的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的规定有五类: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5)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根据《》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认定贪污罪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属于真正的身份犯,其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 2、要成立罪的共同犯罪,在符合一般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其一,共同犯罪人中至少有一属于上述两类人员;其二,共同犯罪必须利用了其中上述两类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共财物。如果没有上述两类人员参与,或者虽然有上述两类人员参与,但并未利用其职务上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均不能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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