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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限制,一般按照当地政府的补偿政策处理,可以与当地政府进行协商解决。
(一)支持范围。后期支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搬迁人口。 在支持期间,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转移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性核定,对不再调整的移民人口自然变化采取了什么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移到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支持范围。 (二)支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支持期限。对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转移的支援范围的移民,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支援20年的2006年7月1日以后转移的支援范围的移民,从完成转移之日开始支援20年。 (四)支持方式。后期支持资金可直接支付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支付给移民个人,也可以实施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的项目支持,也可以采用解决移民村大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方法。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1、停产停业损失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对于“适当”的标准,何为“适当”、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何种情况下是“可以”补偿,何种情况下是“不可以”补偿,该条例并没有统一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进行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依据常常由市一级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规定,各地补偿标准不同,计算方法也不同,这在立法上未免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更为明晰、清楚的规定,以促动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2、设备搬迁安装费对于可搬迁的设备,应当本着继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异地搬迁安装,继承投入使用。据此产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是拆迁引起的必然损失,拆迁人应当予以补偿。具体而言,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或承租人依照上海市指导价确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也可委托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确定。3、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因拆迁而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并没有详细性规定,属于拆迁当事人相互协商争取的项目。拆迁如果导致员工解聘,那么,应当根据具体跟员工的劳动合同,结果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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