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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的投诉。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
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交通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城市道路交通堵塞应急处理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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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时,应当就申请人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的意见。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编制。对技术复杂的或者对轨道交通安全有影响的作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二)敷设管线、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三)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疏浚河道;(四)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单位对上述作业方案和安全防护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技术审查意见并予以回复。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市人民政府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归集和管理财政拨付的用于建设和运营的各项专用资金。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审计机关负责对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违反本条例有关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安全、应急及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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