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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出资信息的填报,总体原则是: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实际出资情况,如实填写。 具体填写方法: 1、认缴额、认缴出资期限、认缴出资方式等内容,要按照公司章程里关于股东出资的章节内容填写,其中认缴出资日期应该填写的股东承诺的出资到位的最后期限; 2、实缴额、实缴出资日期、实缴出资方式等内容,要按照股东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来填写,其中实缴出资日期要按照资金实际到位日期或实物作价后过户到公司名下的日期填写。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法》第九十四条【全额出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全额出资的,应当补充出资;其他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价格的,由发起人支付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出资可能会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并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股东未出资对公司债权人是以出资不足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与瑕疵出资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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