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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禁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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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不得擅自进行,而当依照《公司法》及《证券法》有关公开发行股份的规定办理。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各项:(1)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发行保荐人;(3)应当制作并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4)应当制作认股书;(5)应当与证券承销构签订承销协议,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6)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等。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向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有限公司是可以进行股份私募发行的。 私募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既可以向个人投资者发行,如公司股东、员工,也可以向金融机构或友好企业发行。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公司法人持有公司股份数量,这是股份制公司的特点,在人事和财务上的话语权。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份 转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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