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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方面?

2024-11-30
根据相关规定和各地探索实践,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任检察官的职责范围 在办案权限方面,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检察长(检委会)行使的职权外,其他事项的权限由以主任检察官为责任主体的办案组织行使。 2. 主任检察官与检察长的关系 主任检察官必须接受检察长的领导。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有权改变或者部分改变主任检察官的决定。 3. 主任检察官与部门负责人的职责分工 部门负责人的主要职能包括审核案件、办理案件以及行政管理。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的所有人员都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检察业务活动,部门负责人虽然仍有审核的权限,但是其没有改变主任检察官决定的权力,当意见不一致时,由分管副检察长负责作出决定。 4. 主任检察官与办案组成员的关系 主任检察官是办案组织的负责人,既要亲自办案,也要指导办案组织其他成员办案,并对整个办案组织处理的案件负责。办案组织中的检察官和其他辅助人员必须接受主任检察官的领导。主任检察官的职责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即指导、召集会议以及作出决定。在案件办理方面,主任检察官对自己及下属承办的部分案件具有决定权。 5. 办案责任的划分 一般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谁作出决定,谁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检察长(检委会)决定的事项则需要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一般情况下,由主任检察官对事实问题担责,检察长(检委会)对法律问题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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