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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以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和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知道雇用的是逃离部队的军人,或者明知雇用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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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我国《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所有公民的崇高责任。依法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对公民如何履行兵役义务做了详细的规定,明确要求现役军人应遵守军令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祖国保卫而战。依法服兵役者,要严格遵守兵役法规,履行军人职责,不得逃离部队。否则会严重侵害国家法律规定的兵役制度,损害国防利益。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兵役法规,实施逃兵,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兵役法规是指违反我国《宪法》、《国防法》、《兵役法》等军事法规要求现役军人务必切实履行兵役义务的规定。逃离部队是指为逃避服役而脱离部队。逃离部队的行为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原在部队,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开部队;另一种是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经批准已离开部队,但逾期拒不归队,如有的行为人请假探家期满后不归队,有的生病住院痊愈出院后不归队,有的工作调动或者学员分配离开原单位后拒不到新单位报到等。逃离部队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一般指挥者或其他负有重要责任的人逃离部队的,在许多人或威胁他人逃离部队的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受到纪律处分后,不悔改再次逃离部队的逃离部队持续时间长,教育拒绝返回部队的逃离部队后,在社会上进行违法活动的逃离部队擅自出国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军人一经退出现役,即和其它非军人一样,不构成该罪的主体。由于本法第376条第1款自己在预备役人员战争时拒绝,逃避招募和军事训练的犯罪,预备役人员在平时执行军事任务时擅自离开队伍,拒绝执行军事任务时,不应该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战时擅自离开队伍,拒绝执行军事任务的,可以根据本法第376条第1款的规定直接追究刑事责任,预备役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到国家的兵役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这是行为者鄙视国家兵役制度的主观意识支配,故意逃避兵役义务的行为。行为者逃离部队的主观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想逃离军营紧张的生活,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想逃离部队,有的分不满而逃离部队对抗,有的人为了实现生意赚钱,有的人为了寻求腐败等个人目的而逃离部队等。无论行为者出于什么样的动机目的,侵犯国家兵役制度的直接故意都很明显。
根据刑法,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体力劳动,从事高处、井下作业,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况严重的,直接负责人,处罚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金的情况特别严重的,处罚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金。
对于你所说的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主观,犯罪对象必须是逃离部队的军人,否则也不能构成其罪。军人,既包括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军人,又包括战时预备役部队及民兵组织的军人。所谓逃离部队的军人,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自己服役的解放军部队、武装警察部队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或者虽经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军人。既包括逃离部队,情节严重已经构成犯罪的军人,又包括逃离部队不构成犯罪的军人。(法律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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