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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人放弃继承权没有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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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人放弃继承权没有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无行为能力人主要指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该总则所规定的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意思就是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放弃继承权或者接受遗赠,他本身无权决定,而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来决定;无行为能力人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行使继承权时,必须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除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重大不利情形的,否则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的,也不发生法律效力。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继承权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更不得滥用。
在我国无行为能力人本人是没有权利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的,无行为能力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其放弃继承权或接受遗赠的手续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但一般情况下,其代理人不得侵犯其权利,也就不得为其做出放弃继承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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