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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我国《》第十条规定:“有下列...
1、《》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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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2、但是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再提出婚姻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条之规定,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一、重婚;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达到法定婚龄。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2、但是婚姻无效的情形消失后再提出婚姻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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