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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承继可理解为继承信托财产。 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占有人对某项财产的占有属于有瑕疵的占有,但该占有人却出于追求某种利益的目的,以信托人身份并通过实施信托行为,将该项财产作为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从而建立起信托关系。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是否及于受托人,各国信托法因其固有的传统法律制度不同而在具体规定上有所区别。英美法系国家因主张动产物权的转移仅善意受让人能主张原始取得,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其信托法规定,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有瑕疵时,因信托人对其占有的财产无处分权,故纵使其实施了财产转移,受托人也不会取得该项财产的财产权,信托行为也无由成立。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法律制度规定了物权公示制度,并赋予公示以公信力,主张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权利外观,动产物权以占有为权利外观,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善意取得”理论。依此理论,如果前述占有人将有关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接受该转移时是善意的,则受托人对该项财产的占有应视为无瑕疵的占有,其占有应受法律保护,信托也因之而成立。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能向受托人请求返还财产,只能向信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由于信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占有瑕疵依法应由受托人承继,故信托人在设立信托并移转有瑕疵占有的信托财产时,即便受托人取得该项财产属于善意,其对该项财产的占有仍属于有瑕疵的占有,该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信托人将其有占有瑕疵的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占有的情形下,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人既可以向信托人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受托人要求返还财产。所有权人在向受托人要求返还信托财产时,还可以要求其返还该项财产所生的收益。如果该项财产因系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遭到灭失或毁损而不能返还时,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赔偿损失。
1、道德风险:由于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作为工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监管机构从事银行业务的定位,留下了许多问题。2、风险感染:由于信托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形成了较长的金融产品链,涉及许多利益主体,因此很容易将其他主体和市场产生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传播到信托产品中。当然,信托产品的风险也可以传播给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3、政策和法律风险:首先,一些信托产品本身是为了避免监管,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创新而设计的,是为了满足项目资本要求、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和宏观调控。第二,部分信托产品以土地和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进行创新,以满足项目资本资本要求、流动性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等监管要求。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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