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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养老保险中断,缴费年限可以积累。与此同时,如果参保人已累计缴费满十五年,则可不予补缴。根据法律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男性参保者年满60周岁,女性参保者年满50周岁,社保累计满15年即可不必补缴社保。如果达到退休年龄并且社保累计满15年,则不需要再进行补缴。如果个人以名义参保且漏缴,则只有由单位原因造成的漏缴才能够进行补缴,并补缴养老保险。如果单位没有做申报的,只能补缴养老保险。如果漏缴一段时间后想要补缴,可以找代理公司进行补缴。
关于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企业和人员。 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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