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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罪犯被判刑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地”,包括犯罪的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发生地。刑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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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案件审理宣判刑期后,由所在省司法厅监狱管理部门将犯人统一调配安排到服刑监狱或改造场所;如果剩余刑期较短,就在原看所守继续服刑。参考: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监狱局是“监狱管理局”的简称。监狱局是管监狱的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国共设有两级:国家级和省级。 1、国家级:国家在司法部设立部属的监狱管理局,负责指导全国监狱工作,并直接监管燕城监狱。 2、省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省级监狱管理局,一般由省级政府的司法厅(局)实行部门管理,负责管各省的监狱工作。此外,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也设立有监狱管理局。一般地,各级监狱管理局的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监狱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有关监狱工作的全国或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狱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二)依法管理所属监狱,领导监狱企业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管理监狱处(科),指导下属监狱工作。(三)监督管理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狱内侦查,指导突发事件处置,维护监狱安全稳定。(四)制订罪犯教育改造规划,研究指导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矫治工作,协助开展社会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五)负责罪犯生活卫生、疾病防控、警用装备、狱政设施和监狱信息化建设工作。(六)编制实施全国和地方各级监狱布局调整方案和发展规划,推进监狱改扩建、退出高危行业、资产处置和民警生活基地建设。(七)指导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承担罪犯劳动职业技术培训、劳动保护等职责。(八)指导监狱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九)负责所属监狱及监狱企业的财务、审计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十)负责监狱思想政治工作、民警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警务督察和来信来访工作;负责监狱工人队伍管理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十一)负责监狱对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监狱司法人权研究。(十二)指导监狱学会工作。(十三)承办党中央、国务院和司法部,省级党委、省级政府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等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脱逃后又犯罪的,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一般原则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如下: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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