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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法律措施。那么,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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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另外,刑事诉讼法第72条,以及《公安部规定》、《检察院刑事办案规则》《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又对一些特殊情况下的取保候审问题作了规定,这些特殊情况是: 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可以取保候审。 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 3、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4、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5、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期限内、审查起诉期限内、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7、持有有效护照和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12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第127号令公布了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主要内容为任务和基本原则,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及附则共14章376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予以废止。 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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