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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监护权的规定如下:1。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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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后,如果想变更孩子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依法予以变更。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司法实践中,权一旦确实后,想要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是有一定难度的,除非出现了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与其他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8条规定:“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该意见第22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所以,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监护人,或者取消对方的孩子监护权。如果确有变更事由,应由依法变更。一般说来,除在特殊的案件中,父母一方有明显的不适合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情形时,才较容易确定离婚父母何方适合行使孩子监护权外,在大部分离婚案件中,父母双方均想获得孩子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在此情况下,法院就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关于孩子监护权争议的处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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