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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
不认罪虽然不是取保候审的禁止条件,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不认罪是不好办理取保审的。取保候审条件:《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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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优势: 1、保释制度具有重要的权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固然有利于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也要看到羁押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手段,它会造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因而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制度。 2、保释制度的另一优点在于对国家资源的节约。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为保证,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把有限的办案经费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设上,并不是一个最优的资金配置选择。 3、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审前被集中羁押在一起,势必会造成犯罪习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恶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因处于和累犯、惯犯一同羁押的环境中而潜移默化地发生思想改变,这无疑是与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驰。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弊端: 1、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决定的作出带有一定的随意性,缺乏相互制约性,也是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相违背的。 2、对取保候审使用条件的规定较模糊。《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运用条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使取保候审运用条件的法律规定具有显显的模糊性。由于缺乏明确客观的判断标准,常常是依据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其结论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3、取保候审的保证形式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行为难以产生有效的制约性。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形式为保证人担保或保证金担保两种形式。
这位朋友我来说一下取保候审多久后开庭吧: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最长不超一年时间。根据有关期间规定,一般在2-3月之后才能开庭。如果你朋友的案子情况不复杂,没有共同涉案人会比较快的开庭的, 附法条: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取保候审以后如果你朋友不遵守56条规定的情况还是可能被逮捕的,只不过可能性小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五十三条,保证金只能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义交;当交完保证金后你让朋友写了条子就好些。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有关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这时单子在你手里,保证金到时应当给你。 附原法条: 第五十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并出具,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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