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如果学校处罚学生有失公平,公正的话,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即教育局反应,二,如果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学校可以停课,但时间不能太长,三,学校处理...
学校一般是不负责任的,除非学校在你丢失财物方面有重大的过错。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根据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义务。大学生一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学校作为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不存在特殊的监护责任。学校若发现学生有危险举动,应及时干预并尽到管理义务。 因此,对因失恋而自杀的大学生,学校不存在过错的,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出于自愿或经协商,可以给予学生家长一定的补偿。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人已浏览
12人已浏览
21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