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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想听听他丈夫的意见吗我来告诉你们这鲍冬雪是怎样一个人,她和他丈夫认识才没多久就有2个男人到他现在的丈夫家来看情况.结婚一年后儿子才生下没...
1,离婚后,虽然不直接抚养子女,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从你说的情形来看,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话,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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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祖父2008年1月去世,在台遗产被其二老婆独占,我外婆,也就是我祖父的亲生女儿没有得到合法遗产。老人从军抗日后随将军赴台时,我外婆只有半岁,一直与母亲艰难度日,直到1986年才和父亲取得联系,之后我们曾多次赴台探亲。2006老人在台湾重病后我外婆多次前往照料,期间口头提及要将财产分一半给她,但由于祖父的二老婆百般阻挠,将祖父的身份证、保险柜钥匙等一切财物藏匿,没能留下遗嘱。老人只有拉住自己的女儿含泪叹息,无可奈何,吩咐外婆找他的国名党党支部小组长和几位朋友帮忙,可是二老婆联合里长对外婆施加威胁,祖父之后含恨病逝。骨肉相隔那么多年,最后女儿只得到父亲的骨灰!老人的骨灰送回大陆安葬后,我外婆多次写信、致电给她二妈,希望她按照法律规定将作为亲生女儿的合法继承部分分给她,遭到无赖谩骂并声称:你们有本事就到台湾来拿。请问,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做?请求社会各界人士帮助
2016年3月24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再婚夫妻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共同生育的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及期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1,要看他是否涉嫌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你发现对方有重婚行为,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重婚罪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可以认定为重婚罪:(1)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虽未登记结婚但当地人民群众认为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可以认定为重婚罪;(2)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男女取方虽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当地人民群众却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人,后又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骗取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的,亦可认定为重婚罪;(3)周围群众公认是关妻关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的相对方自杀等严重后果的;(4)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虽没有以夫妻相称,但有稳定的同居关系,在相对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5)有配偶的人虽没生育但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并共同生活3个月以上的;(6)有配偶的人虽没有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有较稳定同居关系且生儿育女的;(7)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且实际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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