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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要求合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
夫妻一方借债另一方不知情,但该债务确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要共同承担。 实践中并不以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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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欠债女方不知情女方不是一定要承担。如果该债务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无需承担。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一方不知情,夫妻也需要共同承担。
男方欠债女方不知情女方不是一定要承担。如果该债务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知情的一方无需承担。如果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一方不知情,夫妻也需要共同承担。
是否共同承担需要看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在认定共同债务的时候,需要从配偶是否知情,债务的用途,债务的性质,债务的真实性四个方面考虑,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明确规定共同债务的认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很多地方不再使用该解释的规定。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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