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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山地田都是村集体所有的,个人只是承包经营使用权的...。...
法律规定是村集体所有,村民集体共同所有属于用词不当,一般不那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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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目前农村最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村委会以下的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作为独立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不享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也不具备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主体资格。
1、村民小组能够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村民小组是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是群众自治的社会组织,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和村民。村民小组以村民委员会下设立的小组身份开展活动时不具法人资格,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职能活动时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即原生产队)法人资格。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村委会成员依法属于国家特定工作人员,村民检举如果没有构成刑事犯罪、不涉及民事侵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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