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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
第一百八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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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条 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后五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回复请求人。第183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天,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天,从收到判决和裁定的第二天起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可以通过抗诉监督。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抗诉的期限。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与此相呼应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还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检察院自己抗诉是没有期限的。
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即指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判决的抗诉期限为十日。2、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即上诉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裁定,提出上诉的期限为五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第一审裁定,提出抗诉的期限为五日。3、上诉和抗诉的期限的计算,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判决检察院抗诉期限是十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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