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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超市职业打假敲诈的应对措施

2024-11-20
如果信托机构遭受了专业打假群体的非法敲诈行为,可以尝试采用以下策略来合理处置此事:首先进行协商以实现共赢,尽量选择与职业打假人士进行深入沟通,积极寻求双方权益的和谐平衡;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可以寻求第三方力量进行调停,例如消费者委员会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调解组织来协调解决争端;如果努力调解仍然无法化解矛盾,可以通过正当有效的方式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寻求帮助并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如果之前的努力都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可以根据与经营商家之间达成的相关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裁决;如果问题依然无法解决,可以考虑将争议提交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此外,超市需要构建具备实用性和针对性的应急响应机制,使其成为门店风险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提升对职业打假人士不良行径的识别和回应能力;最后,严肃对待刑事犯罪动议,即时报告警方,如果卖方敲诈行为恶劣涉嫌违法涉及敲诈勒索罪行,当事人应立刻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并要求公安机关尽早立案处理。超市需要构建具备实用性和针对性的应急响应机制,使其成为门店风险管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提升对职业打假人士不良行径的识别和回应能力,这不仅涵盖但不局限于:建设出一套能够高效整合职业打假相关数据信息的数据库及设定黑名单机制,针对收集到的关键性信息成立精准打击的办公室,同时清楚明确各个岗位职务上的责任,严格规范业务操作,避免因为管理疏漏引发的投诉事件发生,提升员工的法律知识水平与应用意识,深刻理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二)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五)未提供本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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