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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不在行政复议法和诉讼法受理的案件内,你可以向作出处分的机关的上一级要求仲裁。建议找本公务员法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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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处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可以申请复核或申诉。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和失职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救济方式不能复议。
申诉是部门内部人员对内部行政行为的救济,比如,对单位的处分不服的可以申诉。诉讼是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是民告官。复议是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向行政部门的上级或同级政府提出的救济,要求行政部门的自查程序。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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