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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应当对盗窃物品进行物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
公安处理盗窃案件 1、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应当受理登记,详细了解案情,特别注意了解受害人情况、案件发生的地点。 2、公安局刑警及技术人员及时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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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所有人盗走公安机关扣押的财物,如果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告人合法所有的,应当在赔偿被害人损失、执行财产刑后及时返还被告人。
盗窃物品的,当事人首先要报警处理,然后按照盗窃物品的数额来进行处罚。如果盗窃物品数额低于1千元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来处罚;构成盗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安机关使用扣押物品,属于违规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检察院,督查进行举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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