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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2,由于对方属于皮包公司,既没有固定资产,又没有公司注册资金,法院会对公司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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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1993年的《公司法》并不承认一人公司的法律形态,除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企业之外,任何单一自然人或法人均不能单独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立法的根基在于公司为社团性法人,一人公司不具有社团性,而且单一股东不利于实现公司的权利制约与平衡,难以形成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容易导致皮包公司的出现,也极易出现股东与公司财产不分,混同情形,不利于社会公众尤其是公司债权人的保护。但现实社会的丰富多彩却使得公司法的这一制度设计往往落空。现实中,往往存在着一股独大、名义股东等各式各样的实质一人公司,其虽然具有两个以上发起人的外在形式,但实质却为一人所控制。这种实质的一人公司对公司的社团性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秩序和法律关系的紊乱,产生了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如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为此,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从应对现实出发,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制,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目的在于,与其无视实质一人公司的存在,不如直接承认一人公司,然后通过立法制度的设计加强对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更为严格,也多为强制性规范。
法律是讲事实的既然你是一个公司的法人了,那么你就得承担所有法人负的责任。比方说以你做法人的公司做了违法的事情,你肯定要承担法人所承担的责任肯定也会影响到你的个人财产。建议你可以和你的老板写一份别的公正或者协议什么的,以后没事就万事大吉,万一有什么事也可以让自己避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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