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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感谢信,是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吗?

2022-10-23
首先,A医院侵犯了你的著作权。你所写的感谢信,属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文字作品。《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构成侵权。A医院未经你许可而张贴,是向社会公开即发表,明显与之相违,属于侵权。其次,A医院侵犯了你的隐私权。隐私是指个人的私生活,包括个人生活和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隐疾、住所、电话等都属于法定的隐私范围。由于感谢信涉及到你的私生活,你写感谢信给A医院,只表明你仅仅同意信的内容在A医院工作人员范围内公开,并不等于许可超出该范围而公开,对范围以外的人来说,仍然是一个不应公开的秘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明确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两种侵权行为存在竟合,你可以选在以何种方式起诉,要求A医院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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