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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保全的解除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诉讼保全的法定解除条件是: 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
申请人:个人基本情况介绍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陈**职务: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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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95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民事诉讼法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如果满意请采纳。 3、《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民事诉讼法104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5、《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6、《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一般是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适用情况或者审理程序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并由上级法院认定后作出重新审理的决定,具体情况下对于相关情况的必须解除保全后进行全新的审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保险公司诉讼保全担保收费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解散公司诉讼事由: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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