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临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
行业标准有强制性而且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临时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审批部门应当对工程实施的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通过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 强制性标准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并掌握强制性标准;(2)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3)工程采用的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5)工程项目所用指南、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参与;工程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否与国家强制性标准不一致,取决于两者质量标准的比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 性标准应认定该协议有效。
一般情况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按产权置换的,需要作出合理的面积和装修费补偿、搬迁费补助、过渡费;2、按划地重建的,要作出重置成新价补偿、装修费和搬迁补助、过渡费;3、按纯货币补偿的,要作出附近商品房均价的补偿。并对由于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进行补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6人已浏览
8,757人已浏览
229人已浏览
27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